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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企业或者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与劳动者订立承揽、合作协议,劳动者主张与该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该依据用工事实,考虑劳动者对上班时间及工作量的自主决定程度、劳动过程受管理控制程度、劳动者要不要遵守有关工作规则、算法规则、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劳动者工作的持续性、劳动者能否决定或改变交易价格等因素,依法作出相应认定。对于存在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的,应当依法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郎溪某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郎溪某服务企业)与某咚买菜平台的运营者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某网络公司)于2019年4月1日订立《服务承揽合同》。该合同约定:郎溪某服务企业为上海某网络公司完成商品分拣、配送等工作;双方每月定期对郎溪某服务企业前一个月的承揽费用进行核对后由上海某网络公司支付;郎溪某服务企业自行管理所涉提供服务的人员,并独立承担对应薪酬、商业保险费、福利待遇,以及法律和法规规定的雇主责任或者其他责任。
2019年7月,郎溪某服务企业安排徐某申到某咚买菜平台九亭站从事配送工作。郎溪某服务企业与徐某申订立《自由职业者合作协议》《新业态自由职业者任务承揽协议》。两份协议均约定:徐某申与郎溪某服务公司成立合作伙伴关系,二者的合作伙伴关系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其中,《新业态自由职业者任务承揽协议》约定:郎溪某服务企业根据合作公司确认的项目服务人员服务标准及费用标准向徐某申支付服务费用;无底薪、无保底服务费,实行多劳多得、不劳不得制。但郎溪某服务企业并未按照以上协议约定的服务费计算方式支付费用,实际向徐某申支付的报酬包含基本报酬、按单计酬、奖励等项目。2019年8月12日,郎溪某服务企业向徐某申转账人民币9042.74元(币种下同)。2019年8月13日,徐某申在站点听从指示做木架,因切割木板意外导致右脚受伤,住院接受专业的治疗,自此未继续在该站点工作。2019年9月3日,郎溪某服务企业以“服务费”名义向徐某申支付15000元。徐某申在站点工作期间,出勤时间相对固定,接受站点管理,按照排班表打卡上班,根据系统派单完成配送任务,没有配送任务时便在站内做杂活。
徐某申因就工伤认定问题与郎溪某服务企业发生争议,申请劳动仲裁。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徐某申与郎溪某服务企业在2019年7月5日至2019年8月1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郎溪某服务企业不服,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5日作出(2021)沪0117民初600号民事判决:确认徐某申与郎溪某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在2019年7月5日至2019年8月1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宣判后,郎溪某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7日作出(2021)沪01民终1159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在郎溪某服务企业与徐某申订立承揽、合作协议的情况下,能否以及如何认定双方之间有劳动关系。
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对劳动者的权益有重大影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法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获得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等一系列权利,同时也承担接受企业管理等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但实践中存在企业与劳动者签订承揽、合作等合同,以规避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对此,人民法院应该依据用工事实,考虑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等因素,准确认定企业与劳动者是不是真的存在劳动关系,依法处置劳动权益保障案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企业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可见,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支配性劳动管理。在新就业形态下,平台公司制作经营方式发生较大变化,劳动管理的具体形式也随之具有许多新的特点,但对劳动关系的认定仍应综合考量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的有无及强弱。具体而言,应当考虑劳动者对上班时间及工作量的自主决定程度、劳动过程受管理控制程度、劳动者要不要遵守有关工作规则、算法规则、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劳动者工作的持续性、劳动者能否决定或改变交易价格等因素,依法作出相应认定。
本案中,虽然郎溪某服务企业与徐某申订立的是承揽、合作协议,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法庭查明的事实,应当认定徐某申与郎溪某服务企业之间有劳动关系。具体而言:其一,徐某申在站点从事配送工作,接受站点管理,按照站点排班表打卡上班,并根据派单按时完成配送任务,在配送时间、配送任务等方面不能自主选择,即使没有配送任务时也要留在站内做杂活。其二,徐某申的报酬组成包含基本报酬、按单计酬及奖励等项目,表明郎溪某服务企业对徐某申的工作情况存在相应的考核与管理,并据此支付报酬。其三,郎溪某服务企业从上海某网络公司承揽商品分拣、配送等业务,徐某申所从事的配送工作属于郎溪某服务企业承揽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综上,徐某申与郎溪某服务企业之间有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应当认定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