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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丨指导性案例、“两高”典型案例

来源:欧宝体育官方入口    发布时间:2024-12-28 03:14:20  浏览量:1

  北律信息网每月准时为您奉上过去一月的重要案例。本月重要案例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41批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五十四批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3批20例典型案例,内容涉及虚假诉讼、环境资源审判、反家庭暴力等方面。

  (注:法宝小程序链接已达上限50篇,更多案例全文请点击“阅读原文”登录“北宝·司法案例库”检索查看。)

  1.指导性案例230号:新某航运有限公司诉中国机某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民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契约托运人;实际托运人;目的港无人提货;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托运人既包括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契约托运人,也包括向承运人交付货物的实际托运人。在收货人没有向承运人主张提货或者行使其他权利的情况下,因目的港无人提货而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缔约方的契约托运人承担,实际托运人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2.指导性案例231号:东莞市丰某海运有限公司诉东营市鑫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海难救助纠纷案

  同一船舶所有人的船舶之间进行海难救助,参与救助的船舶应当被视为独立的救助方。在救助船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时,其依照海商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获得的救助款项,不因与其属同一船舶所有人的遇险船舶的过失而被取消或者减少。

  3.指导性案例232号:某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帕某海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承运人签发提单时对装载货物表面状况不良未作批注,应当承担由此引起的不利后果。但是,承运人对于货物表面状况是不是如实批注,应当依据其签发提单时是不是具备观察货物表面状况的客观条件,以及所作判断是不是符合通常标准做综合考量。

  4.指导性案例233号:常州宏某石化仓储有限公司等诉宁波天某海运有限公司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案

  【关键词】民事;船舶触碰损害责任;海事赔偿相应的责任限制基金;限制性债权;码头营运损失;优先受偿

  对船舶触碰造成码头财产损坏及由此引起的码头营运损失等相应损失的赔偿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任人可以限制赔偿相应的责任;上述赔偿请求中,根据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可以优先受偿的仅指造成码头财产损坏的赔偿请求,并不包括由此引起的码头营运损失的赔偿请求。

  5.指导性案例234号:南京华某船务有限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相应的责任限制基金案

  【关键词】民事;申请设立海事赔偿相应的责任限制基金;基金数额;远洋运输船舶;沿海运输船舶

  同一海事事故中当事船舶的海事赔偿限额,有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或者《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计算的,无论该船舶是否申请设立海事赔偿相应的责任限制基金或者主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其他当事船舶的海事赔偿限额均不适用《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

  《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交通部令1993年第5号)第3条、第4条、第5条

  【关键词】民事;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民事判决;互惠关系;个案审查;事实互惠;法律互惠

  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进行审核检查,认定是不是真的存在互惠关系时,不以相关外国法院对人民法院民事判决、裁定先行给予承认和执行为必要条件。如果依据相关国家的法律,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裁定能够获得该国法院承认和执行,且该国没有以不存在互惠关系为由拒绝承认和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先例的,可以认定我国与该国存在承认和执行民事判决、裁定的互惠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99条(本案适用的是202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89条)

  7.指导性案例236号:环某船舶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诉天某财富有限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涉外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当事人在船舶碰撞事故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确定纠纷适用的准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条、第4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73条

  1.检例第218号:最高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南四湖流域生态环境受损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检察公益诉讼;跨区划流域生态环境治理;融入法治监督管理体系;衔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技术上的支持;检察听证

  检察机关办理江河湖泊等跨行政区划流域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可以由上级检察机关统筹不同地方检察机关一体办案、综合履职,利用现代技术方法高效开展线索摸排和调查取证,依法开展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支持,融合法治监督管理体系合力,有效督促地方政府及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助推构建上下游贯通一体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注重强化司法公开,根据办案需要,可以在不同阶段开展个案听证、类案听证或者全案听证,并确定适当的听证范围、听证方式。在实现流域污染治理目标后,可以依法推动地方建立完整区域一体化发展、生态产品价值转化等长效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施行)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一千二百三十二条、一千二百三十四条、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第六条、第十条、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四条、第九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施行)第五条、第七条、第八十七条

  1.陈某、甘某诉甲公司等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案——股东在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中循环转账捏造虚假出资事实逃避执行的,属于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

  2.曹某东诉尹某安民间借贷纠纷案——捏造借贷关系提起虚假诉讼由被执行人实际领取执行款以逃避执行的,属于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

  3.王某科诉冯某军民间借贷纠纷案——虚构借贷债务起诉意图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属于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

  4.侯某某诉某发展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捏造房屋买卖合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属于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

  5.张某某诉田某某、朱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虚假诉讼行为人应当向虚假诉讼受害人承担赔偿相应的损失责任

  1.张某明、毛某明、张某故意损毁名胜古迹案和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诉张某明、毛某明、张某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2.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诉某水电研发企业等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5.贵州省人民政府与息烽某劳务公司、贵阳某化肥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

  1.被告人谢某宇故意杀人案——施暴者因不满对方起诉离婚预谋杀人,依法判处并核准死刑

  2.被告人赵某梅故意杀人案——因不堪忍受长期严重家庭暴力而杀死施暴人,作案后自首、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

  3.被告人梁某伟故意伤害案——受害者勇于向家庭暴力说“不”,“法院+妇联”合力守护妇女权益

  4.被告人刘某坤虐待、重婚案——虐待一同生活的哺乳期妇女和未成年人,坚决依法惩处

  5.被告人王某辉拒不执行裁定案——拒不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情节严重,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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