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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船只一切人的船只之间进行海难救助,参加救助的船只应当被视为独立的救助方。在救助船只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榜首百八十七条规则的景象时,其按照海商法榜首百九十一条的规则取得的救助金钱,不因与其属同一船只一切人的遇险船只的过错而被吊销或许削减。
2016年1月1日,东营市鑫某物流有限职责公司(以下简称东营鑫某物流公司)与山东万某集团东营港航有限公司签定仓储协议,东营鑫某物流公司租借山东万某集团东营港航有限公司罐号为V-6105和V-6106的两座油罐。
“某盛油9”轮和“某盛油16”轮的船只一切人均为东莞市丰某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丰某海运公司)。2017年1月10日,“某盛油16”轮从山东万某集团东营港航有限公司罐号为V-6106的油罐中装载汽油6500吨。2017年1月16日,停靠在东营港南港池16#泊位的“某盛油16”轮在进行汽油装货作业过程中,因为“某盛油16”轮机舱和泵舱间的横近邻存有缝隙及人员办理、操作等方面存在过错导致汽油走漏进入泵舱、机舱,造成了危及人员、船只和港口安全的严重险情。东营海事处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后向东营市海上搜救中心陈述。当地政府成立了“某盛油16”轮险情应急处置作业组。依据东营市海上搜救中心和险情应急处置作业组的组织和要求,包含东莞丰某海运公司在内的多家单位参加了抢险救助作业。2017年1月19日,东莞丰某海运公司调派“某盛油9”轮进港参加救助。1月22日19点左右,“某盛油16”轮船上装载汽油悉数过驳至“某盛油9”轮。2月7日正午,“某盛油16”轮泵舱、机舱通过清污、驱气、通风后,测氧测爆到达正常数值,险情免除。
东莞丰某海运公司向青岛海事法院提起诉讼,恳求判令东营鑫某物流公司(装载汽油的一切人)付出海难救助酬劳、相应利息,并承当诉讼费用。诉讼中,东营鑫某物流公司辩称:“某盛油16”轮对案涉事端具有过错。“某盛油16”轮、“某盛油9”轮的船只一切人均为东莞丰某海运公司。依据海商法榜首百八十七条的规则,东莞丰某海运公司因自己的过错应当被吊销或许削减救助酬劳。
另,险情免除后,参加抢险救助作业的其他单位以东营鑫某物流公司与东莞丰某海运公司为被告就海难救助酬劳向青岛海事法院提起诉讼。2020年11月19日,东营鑫某物流公司与参加抢险救助的其他单位在青岛海事法院履行过程中达到履行宽和协议,东营鑫某物流公司付出了海难救助酬劳及相应利息。
青岛海事法院于2019年9月26日作出(2019)鲁72民初137号民事判定:驳回东莞市丰某海运有限公司的诉讼恳求。一审宣判后,东莞市丰某海运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6日作出(2020)鲁民终14号民事判定:一、吊销青岛海事法院(2019)鲁72民初137号民事判定;二、东营市鑫某物流有限职责公司自本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东莞市丰某海运有限公司付出海难救助酬劳人民币1290384元及相应利息;三、驳回东莞市丰某海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恳求。二审宣判后,东营市鑫某物流有限职责公司请求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3日作出(2020)最高法民申4813号民事裁定:驳回东营市鑫某物流有限职责公司的再审请求。
为鼓舞同一船只一切人的船只参加海难救助,防止不公正地掠夺参加救助船员应得的救助金钱,以及公正维护各船只保险人的利益,海商法榜首百九十一条规则:“同一船只一切人的船只之间进行的救助,救助方取得救助金钱的权力适用本章规则。”该条规则了同一民事主体一切的船只之间的救助相同能产生救助金钱恳求权。海商法榜首百八十七条规则:“因为救助方的过错致使救助作业成为必需或许愈加困难的,或许救助方有诈骗或许其他不诚实行为的,应当吊销或许削减向救助方付出的救助金钱。”该条规则了海难救助中救助金钱的吊销或许削减的景象。
依据我国诉讼准则,不得以船只的名义提起诉讼。可是,在确认救助酬劳的问题上,能够把救助船只作为一个独立的单位。当引发救助的事端是因遇险船只的驾驭、管货不妥所造成的,与遇险船只属同一一切人的救助船只的救助金钱恳求权不应当受必定的影响。不能仅因两船属同一一切人,而混淆两船在救助联系中的过错与职责。遇险船只在驾驭、管货过程中存在过错并导致海难事端产生的,不应当视为救助船只的过错。海商法榜首百八十七条规则中的“救助方”应当被理解为救助船只,而不是救助船只的一切人。只需救助船只不存在海商法榜首百八十七条规则景象的,其取得的救助金钱就不应当被吊销或许削减。
本案中,尽管“某盛油16”轮与“某盛油9”轮归于同一船只一切人,但“某盛油9”轮作为救助船只,关于案涉海难事端的产生并无过错,东营鑫某物流公司亦未举证证明该轮在救助作业过程中存在诈骗或许其他不诚实行为,故“某盛油9”轮的救助酬劳不因“某盛油16”轮在海难事端中的过错而被吊销或许削减。